天眼查App显示,8月4日,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审理法院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诉争商标为第34541831号“喜茶”商标。
判决书显示,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在非茶类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相关规定,故驳回其注册申请。
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文字为“喜茶”,指定使用在除“茶;茶饮料;冰茶”以外的非茶类商品上,相关公众容易对产品的功能、成分等产生误认,因此,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情形。被诉决定该部分认定无误。鉴于部分引证商标已无效,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本案裁判结果为撤销相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重新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