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赵丽颖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为(2020)京0491民初28342号,原告为赵丽颖,被告为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合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判决书显示,合江公司在京东商城上经营的名为“marteklifes旗舰店”的店铺中,擅自使用演员赵丽颖的形象、姓名用于马泰克品牌的洗衣液等产品的广告宣传中。并且在店铺首页及每款产品宣传页面都以代言的形式使用赵丽颖相关形象。合江公司以上行为皆未经过赵丽颖同意和授权。
赵丽颖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京东公司、合江公司立即断开涉嫌侵权链接、删除涉嫌侵权内容,终止涉嫌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合江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其店铺首页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合江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000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3000元等。
京东公司辩称,京东商城仅提供网络平台服务,并不参与涉案产品的销售。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已第一时间核查了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关情况,目前商家已将全部侵权内容删除,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诉讼请求。被告合江公司经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最终,本案裁判结果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上海合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京东店铺“marteklifes旗舰店”店铺首页显著位置均连续三天刊登声明向原告赵丽颖赔礼道歉;赔偿原告赵丽颖经济损失280000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