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利润2.3亿,IPO终止!半年后,再战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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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原轼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轼新材”)申报创业板2022年6月24日获受理,经过2轮问询与回复,2023年6月9日,张家口原轼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深交所决定终止对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2023年6月13日,IPO终止!半年后,2024年1月2日,原轼新材携原班人马卷土重来,再战IPO!

根据前次申报材料显示

张家口原轼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轼新材”)是一家专业从事电镀金刚石线研发、生产及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为晶体硅、蓝宝石、磁性材料等硬脆材料切割提供高质量线锯耗材,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光伏单晶硅切片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主要为电镀金刚石线,主要应用于光伏单晶硅切片,公司来自第一大客户TCL中环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88.77%、98.83%、99.28%,存在单一客户高度集中的风险。

为解决用工紧张问题,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合作,增加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的劳务派遣用工以满足生产任务需求,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情况如下: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上海原轼直接持有公司11,912.21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32.48%,为公司控股股东。叶琴通过上海原轼及共青城勇立合计控制公司45.47%的股份,并担任董事长;自公司成立以来,重大经营、财务决策均由叶琴决定和审批,因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叶琴。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2019年度至2021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991.90万元、-489.92万元、-17,881.04万元。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4,079.47万股,且同时不少于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10%,预计融资17.8925亿元,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按轻重缓急分别投入以下项目:

2.关于日本瑞德
申报材料显示:
(1)2018年12月,发行人与日本瑞德签订《技术援助协议》,约定发行人应每月向日本瑞德支付净利润的15%作为技术授权使用费。发行人分别于2021年4月、6月支付了2020年全年和2021年第一季度的技术服务费,未支付2019年技术服务费
(2)日本瑞德于2020年9月以1.92元/出资额的价格认购发行人新增注册资本111.11万元,增资价格低于外部投资者入股价格,日本瑞德现持有发行人0.78%股份
(3)2021年11月,发行人与日本瑞德签署了《技术转让合同》,约定瑞德以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税)的价格将其金刚石切割线产品生产技术中的全部权利、权属和利益转让给发行人(不含对应的日本专利权)。
(4)日本瑞德于2016年向TCL中环送样试制并实现小批量销售,双方合作年度主要为2017年、2018年,日本瑞德供应份额分别约为20%、26%,2019年日本瑞德开始退出TCL中环供应商体系。发行人于2016与TCL中环等客户开始建立联系,并开始送样小试,2019年12月成为TCL中环金刚石线第一大供应商。2019年,日本瑞德是发行人第一大供应商
请发行人:
(1)说明日本瑞德基本情况,日本瑞德技术授权的基本情况,包括技术来源、授权人、授权使用时间、授权费用及其公允性等,技术转让完成后日本瑞德是否还保留其他金刚石线专利技术,对发行人拓展新产品和地区销售是否会构成技术障碍。
(2)说明支付2020年全年和2021年第一季度技术服务费的金额、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豁免2019年度技术授权费的原因,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3)说明日本瑞德转让的技术与发行人现有的干法上砂核心技术的具体联系、区别,是否构成发行人核心技术;发行人对日本瑞德干法上砂技术进行吸收创新后是否形成相应自有专利,若否,说明其原因及合理性;技术转让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包括评估方法、主要参数、评估过程、评估结果及评估增值)。
(4)说明报告期内日本瑞德同时作为发行人供应商和竞争对手的合理性;结合日本瑞德退出TCL中环供应商体系同一时点发行人成为TCL中环第一大供应商的事实,说明日本瑞德、TCL中环和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供应商更换相关约定,技术转让款和日本瑞德低价入股是否为日本瑞德退出TCL中环供应商的补偿安排。
(5)说明报告期内持续向日本瑞德采购单晶硅用切片线、化学剂等的原因及合理性,日本瑞德未将上砂剂成分配方一并转让给发行人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采购变相支付相关专利费用或获得技术授权、服务等情形;向日本瑞德采购的相关产品是否为日本瑞德自产,是否存在替代供应商,化学剂等相关产品是否为关键材料,发行人对日本瑞德是否仍存在重大依赖;结合发行人生产流程中所需的关键辅材、是否存在替代供应商等,说明发行人是否独立拥有完整干法上砂技术等核心技术。
(6)日本瑞德增资发行人的原因、定价公允性、资金来源,说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与日本瑞德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发行人及其主要关联方与日本瑞德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资金流水的核查程序、范围、比例和结论。

1.关于业绩成长性

申报材料及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快速增长、产品销量快速提升的主要原因包括主要客户TCL中环持续扩产,发行人与TCL中环合作粘性不断加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TCL中环等硅片龙头企业最新发布的硅片价格显著下降,发行人下游硅片行业开始出现产能过剩趋势。

(2)2022年以来,发行人来自新客户的金刚石线销量和收入持续增长,2022年7-11月,来自TCL中环以外的其他客户销售收入占比提升至约9%,其他客户包括晶澳科技、协鑫科技、华耀光电等,发行人对其销售复合镀上砂技术产品。

(3)复合镀上砂工艺方面,发行人主要设备为“单机十线”,“单机十二线”设备尚未大规模量产,而同行业可比公司主流设备为“单机十二线”。

请发行人:

(1)结合与TCL中环在手订单情况,说明对TCL中环销售的各类产品的单价、数量和金额的变化情况及趋势,分析TCL中环的产品降价对发行人业绩成长性的影响。

(2)结合TCL中环以外的新客户的产能、发行人销量占其金刚石线需求量的份额、金刚石线销售线径、对应价格及销量变化情况,量化分析说明在行业产能过剩背景下,新客户开拓是否仍然可持续,结合上述情况分析发行人业绩成长性。

(3)说明复合镀上砂技术相关设备建设及技术突破情况,复合镀上砂技术参数相比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在同行业可比公司主流设备为“单机十二线”情况下,发行人选择“单机十线”设备并量产的原因,发行人复合镀上砂产品的主要线径情况,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流线径一致,结合上述情况分析发行人复合镀上砂产品、成本、工艺及设备等方面相比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竞争优势,获取复合镀产品相关市场份额是否存在难度。

(4)发行人所处行业政策及其影响下的市场需求是否具有阶段性特征,行业政策变化是否会对发行人的客户稳定性、业务持续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关于独立性

申报材料及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TCL中环,对TCL中环的销售占比分别为99.63%、99.88%、99.66%和99.02%,发行人获取TCL中环订单的主要方式为商业谈判,发行人采用直销模式与TCL中环开展业务合作。

(2)报告期内,仅发行人向TCL中环销售干法上砂产品,其他金刚石线厂家均使用复合镀上砂技术。两种技术路线不存在相互迭代关系。发行人主要客户TCL中环两种技术路线产品均有采购,其他下游客户暂不能适用干法上砂技术。发行人认为与TCL中环为相互依赖关系

(3)日本瑞德于2012年开始同TCL中环进行业务接触,2017年、2018年成为TCL中环金刚石线主要供应商之一,向TCL中环供应干法上砂产品,2019年初退出TCL中环供应体系。发行人于2016年开始向TCL中环送样试制,2018年12月同瑞德签订《技术援助协议》,2019年对瑞德技术吸收并开展产线设备技改,2019年12月成为TCL中环第一大供应商

(4)TCL中环报告期初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较高,2020年末,通过股权转让一揽子交易,TCL中环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降至3.56%,发行人对TCL中环的销售比照关联交易披露。

请发行人:

(1)进一步说明与TCL中环的合作模式和订单获取过程,在发行人干法上砂产品仅能适配TCL中环情况下,双方交易价格如何体现市场化原则,与TCL中环是否存在交易价格调整的特别约定,是否签署框架性合作协议保障最低销售价格。

(2)说明引入干法上砂技术是否属于为TCL中环量身定制,引入该技术的过程是否有TCL中环的参与,相关技术取得与使用是否完整独立,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发行人采用公开、公平的手段或方式独立获取TCL中环的业务,并予以充分的信息披露。

(3)测算TCL中环如果采用其他金刚石线供应商替代发行人,相关替代成本情况;TCL中环在报告期内存在采购复合镀上砂产品情况下,发行人认定为TCL中环对其存在依赖是否准确、合理,相关依据是否充分。

(4)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客户集中度情况,发行人主要客户TCL中环在其行业中的地位、透明度与经营状况,说明发行人与TCL中环未来合作的可持续性,对TCL中环的重大依赖是否导致发行人未来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5)结合发行人干法上砂产品适用范围狭窄、客户集中度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发行人技术来源于大客户原相关供应商、大客户入股、报告期内新客户开拓金额较少等情况,分析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7的要求,量化并审慎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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